
公告日期:2025-08-16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
确总经理职责,确保总经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班子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可受
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
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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