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18:59:10 股吧网页版
汉宇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监督、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
司内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