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
准备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搜寻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品德、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征求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情况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需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相关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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