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
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外汇管理等相关法律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在交易日后的未来某个时间,公司与银行按照约定的
币种、金额、汇率、期限进行人民币与外汇资金交割的产品。
外汇期权是指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拥有在期权到期日或以前执行或放弃按约定的汇率向银行购入或售出一定数量的货币的权利。
掉期业务是公司与银行约定以货币 A 交换一定数量的货币 B,并以约定价
格在未来的约定日期用货币 B 反向交换同样数量的货币 A。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必须与经国家外汇管理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相关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
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外汇期
权及掉期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
第七条 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及符合规定用途的融资资金进行远期结售汇、
外汇期权及掉期的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决
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管
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管理层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不超过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具体操作,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中止或者展期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建议;
(二)业务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结合销售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四)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办理具体申请、确认交易价格、签署合约等手续;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六)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七)证券部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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