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在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形;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及评价标准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职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第七条 公司应对每个有效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