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花园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北 京 浩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Hyland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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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花园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花园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募集说明书》;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
(六)《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七)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召开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
(八)公司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九)公司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十)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花园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于2025年9月2日下午15:30在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邵徐君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席、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名。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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