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北 京 浩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Hyland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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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
(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七)《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八)《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九)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十)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十一)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十二)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决定召开。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大厦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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