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各项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配置审计部设负责人 1 名,全面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根据公司的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相应专职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特别调查,查找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确保公司资源充分、合理运用;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七)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查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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