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存在2名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时,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
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并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
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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