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规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等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依法披露的文件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报送公告文件及相关材料,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