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 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
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 履行保密义务, 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 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 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 应当及时披露, 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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