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维护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
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飞凯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
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至公告前
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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