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除外);
3、销售产品、商品(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除外);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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