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应严格管理个人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他人用于炒作本公司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本公司股份,并在承诺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九)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期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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