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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和防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5 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
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 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
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
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 露的信息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为未公开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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