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通信”)股东朱国栋(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天孚通信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 1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华泰联合证券接受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为其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基本情况
朱国栋,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住址为苏州市相城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EJ3******。
2、朱国栋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朱国栋非天孚通信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朱国栋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指引第 18 号》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朱国栋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主体资格符合《指引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方符合《指引第 16 号》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出让方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8 月 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