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者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就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被提名人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者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六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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