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简称:艾比森 证券代码:300389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25%。其中首次授予9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60%,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0%;预留部分2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6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1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艾比森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且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40%、30%、30%。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度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40%、30%、30%;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度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50%、5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艾比森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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