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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6:25:06 股吧网页版
富邦科技: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行为。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投资理财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投资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其使用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投资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
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规定须专项使用的资金不得进行投资理财。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使用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的,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投资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投资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应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1、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2、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二)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发生金额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2、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应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上述第十条规定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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