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所定义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
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公司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为偿还债务;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三)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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