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下设公司审计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及联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为审计委员会负责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期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及不再具备《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十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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