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委员之一。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须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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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秘书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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