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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5:51:08 股吧网页版
飞天诚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的信息申报与披露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个人信息,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登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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