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5-038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上市公司子公司
3、涉案的金额:1990.72 万元(含利息及律师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相关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 2025 年度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民申 353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赢志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徐鸿飞、居凡、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
起诉日期:2020 年 10 月
诉讼类型:商业保理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诉求被告 1、2 回购或支付 18,000,000.00 元的应收账款,被告
3、4、5、6 承担担保责任,被告 1 赔偿或承担相应的罚金、律师费、担保服务费等。
涉及金额:1990.72 万元(含利息及律师费)
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将其对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上海赢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赢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融资服务。但 2020 年 9 月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实控人失联回款,而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回款已经逾期并且其也未按照上海赢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要求回购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因此上海赢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未受偿的应收账款回购价款 18,000,000 元,要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将转让的应收账款支付给上海赢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徐鸿飞、居凡、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83)。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确认赢志泰公司对鸿轩实业公司、鸿轩生态公司、鸿轩蛋业公司享有借款债权 18,000,000 元、罚息债权 1,807,200 元、律师费债权 100,000 元;2、徐鸿飞、居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确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鸿飞、居凡清偿前述全部债务后,可以代替赢志泰公司在鸿轩实业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受偿,若只清偿部分前述债务,则可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要求赢志泰公司返还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3、驳回赢志泰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41,362 元,由赢志泰公司负担118.80 元,由鸿轩实业公司、徐鸿飞、居凡、鸿轩生态公司、鸿轩蛋业公司负担 141,243.20 元。
一审判决后,上海赢志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确认赢志泰公司对鸿轩实业公司、鸿轩生态公司、鸿轩蛋业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回购债权人民币 18,000,000 元、罚息债权1,807,200 元、律师费债权 100,000 元;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3、撤销一审
判决第三项,改判为康成公司向赢志泰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鸿轩实业公司对康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 18,000,000 元;4、由
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15 民初77556 号民事判决;2、确认上诉人上海赢志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回购债权人民币 18,000,000 元、罚息债权人民币 1,807,200 元、律师费债权人民币 100,000 元;3、被上诉人徐鸿飞、居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徐鸿飞、居凡清偿前述全部债务后,可以代替上诉人上海赢志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被上诉人鸿轩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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