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外为他人提供的所有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度擅自越权审批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公司。
以上公司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经营情况分析报告、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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