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加强投资管理,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投资的经济行为。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它长期、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人员),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应专门组成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并严格执行付款的审批流程,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对投资收益和公司依法投资债券等项目的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公司账户。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购买或出售资产;
(四)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五)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为: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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