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会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律规则和《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ESG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非职工代表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ESG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ESG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ESG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五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六条 当ESG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审阅及研究公司ESG目标和规划、ESG治理架构及其制度、ESG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估和审议公司在ESG管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等工作;
(三)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四)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ESG事项的沟通;
(五)监督公司ESG目标达成情况,不定期检查公司ESG政策实施和任务落实情况,并就需要提升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议;
(六)监督、指导、优化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有关的重点工作,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七)审议其他与ESG相关的重大事项。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ESG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三)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ESG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ESG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ESG委员会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ESG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ESG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二条 ESG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
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1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 3/4 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ESG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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