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订情况对照表(2025 年 8 月)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8 月 27 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定期)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情况对照如下表: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原因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总裁(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第九条 公司总裁为公司的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原因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
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总经理)、
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务负责人。 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
公司,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
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
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
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 认购的股份,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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