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防治舞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管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公司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举报投诉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为,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
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或自身;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侵占、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八)董事、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九)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者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视同舞弊)。
(一)员工本人与公司供应商或在供应商处任职的人员具有亲属关系,而没有向公司报备或利益回避的。
(二)未严格履行合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者给公司声誉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三)本人未经公司批准在其他企事业部门、单位兼职。
(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工作重点和责任归属
第八条 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故意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九条 公司将下列部门作为反舞弊工作的责任归属:
(一)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的反舞弊文化环境,
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接受举报和调查处理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指导公司的反舞弊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负责指导审计部开展反舞弊工作,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三)公司管理层承担对公司全面的反舞弊工作协调和指导工作。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层负责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进行自我评估。
(四)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对接人,负责开展本部门内部的反舞弊工作;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负责配合、协助反舞弊调查小组开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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