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分、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要求保密,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