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总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在 50%以下,但出现以下情况也认定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1)公司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公司的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可以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监事一人,不设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包括:
(一)任命全资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二)全资子公司股东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第八条 全资子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若干人、财务负责人一人。
第二章 “三会”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审计委员会。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设置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监事)/审
计委员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一)每年 4 月 30 日前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召开年度董事会,
履行以下程序:
(1)审议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审议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弥补亏损预案;
(4)批准子公司职工报酬和福利议案;
(5)审议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子公司年度股东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须先于公司召开审议年度报告董事会前 20 日召开子公司股东会;子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1)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弥补亏损预案;
(4)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子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事项。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及“三会“制度,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能
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各控股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控股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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