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所有的有效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应对累积投票规则、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投票原则: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总数。
3、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
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规则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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