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制作工作底稿。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送信息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部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如有)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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