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合计价款 27,718,312.79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起诉尚未开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天源”)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5)粤 0305 民初 51506 号,法院就汇金天源起诉深圳致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致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代理人
盖可欣 工作单位: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嘉丽 工作单位: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6,904,435.2 元合同款及暂计利息 636,308.32
元(利息以 26,904,435.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从 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算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为
636,308.3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77,569.27 元(违约金以 26,904,435.2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从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
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为 177,569.27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上述(1)、(2)项金额合计人民币:27,718,312.79 元。
4、事实和理由
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至 2023 年 6 月 12 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就“国际数据传
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1 数据中心、02 数据中心设备采购签订了 17 份采购合同及其中部分合同对应的变更协议或结算协议,其中 01 数据中心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机房项目不间断电源 01 数据中心设备采购合同》《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机房项目蓄冷罐 01 数据中心设备采购合同》《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机房项目冷却塔 01 数据中心设备采购合同》《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机房项目冷却塔设备采购合同型号变更协议》《“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电缆采购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电缆采购合同结算协议》《“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1 数据中心电缆采购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1 数据中心电缆采购合同结算协议》《“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1 数据中心灯具采购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1 数据中心灯具采购(变更协议)》等;02数据中心包括:《“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2 数据
中心 1 期博雷阀门销售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2 数据中心 2 期博雷阀门销售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02数据中心1期恒湿机设备销售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2 数据中心 2 期恒湿机设备销售合同》《合同变更协议》《“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2 数据中心 1期灵坦水处理销售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02 数据中心 2 期灵坦水处理销售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02数据中心1期/2期灵坦水处理销售合同变更协议》《销售合同》等(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 01 数据中心 UPS、蓄冷罐设备、冷却塔设备、电缆、灯具及 02 数据中心阀门、恒湿机、水处理、流量计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对原告所提供的设备型号、价格、质保以及被告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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