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
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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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1-2
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1-2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XYZH/2025CDAA2B0668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鉴证业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创意信息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重新计算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创意信息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
鉴证报告(续)
XYZH/2025CDAA2B0668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鉴证报告仅供创意信息披露前期差错更正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洪荣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翔君
中国 北京 二○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对发现前期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履行履约义务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2022 年度,公司承接的下游客户大数据平台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负责向客户提供软硬件供货,并承担相关售后服务、免费软件升级及质保服务的义务,公司基于合同约定的主要履约义务判断自身为主要责任人,对该项目按总额法确认收入。近期,公司结合了解到的该项目上下游交易情况对该项目进行了再次梳理和论证。该项目交易履约过程中货物从供应商直达客户指定仓库,公司对存货的控制权存在一定的瞬时性、过渡性,公司更倾向于代理人角色。为了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该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调整为净额法。
本次调整仅涉及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项目,不影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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