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七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事件应按本办法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业务协议及相关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三)不属于《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其他事件。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仍将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披露。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情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相关事件”自愿性信息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并按照公司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披露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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