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亦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指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的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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