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1、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行业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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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考核标准及调整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经营管理中心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下称“内部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非独立董事津贴确定为 10 万/年(含税)。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津贴确定为 10 万元/年(含税)。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励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奖励。
1、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属固定部分,占年薪的 50%-80%,按照月度平均发放。
2、绩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最终根据考核结果统算兑付,属浮动部分,占年薪的 20%-50%,按照绩效考核周期及考核结果发放。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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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奖励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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