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上述第四条中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六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的行为,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九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以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工作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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