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独立
董事 2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还可
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股东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
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案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提案。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豁免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
限。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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