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
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募集前,应根据公司
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
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
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如有)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
准的用途,关注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
测的水平。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
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
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
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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