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
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
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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