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6 17:51:16 股吧网页版
北信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
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时应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向董事会的
移交手续,包括印章、在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上级部门离任审计要求的,则需启动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保
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
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