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分管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定期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现
场检查,并作现场检查记录,以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及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以下皆同)。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公司董事会负责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股东会及董事会(如有)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规范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股东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经股东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的,由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股东会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应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的人选担任。控股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原则上由公司推荐或委派的人员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的,控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出席董事签字。
第十四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努力管理好控股子公司;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应按照本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原则上公司推荐或委派的监事应占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且控股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应由本公司推荐或委派的监事担任;控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监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的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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