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以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行为。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公司控股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对外担保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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