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
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举的缺乏独立性的相关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最近三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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