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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03:39 股吧网页版
永贵电器: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
并表子公司委托理财交易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风险, 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永 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公司并表子公司进行委托
理财须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 司或 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
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 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业务开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 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或闲置的募集
资金 (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
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 理财机 构,交易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
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
施、 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
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3、未达到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最低限额的,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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