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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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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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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