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证券法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职;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三)公司收购有关方案;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八)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五)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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