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定和授予的职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1 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设
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联席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联席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联席总裁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十一)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内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借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 董事会有权决定连续 12 月内累计计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指扣除税项以外的所有费用,但未计入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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